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范审批流程,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省纪委等7部门《海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琼组通〔2015〕6号)等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私出国(境)指以办理私人业务为由,所需费用由个人自理的出国(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探亲、访友、旅游,或以学习为主要目的,赴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求学、学术交流等出国(境)活动。其中,探亲、访友、旅游原则上应安排在节假日期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教职工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学校提交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申请中须详细注明所去国家(地区)、出国(境)事由及时间、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所需费用来源等需要说明的情况。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教职工申请事项进行初审,二级学院由党总支书记履行审批手续。
(二)教职工申请事宜经所在部门、单位初审后,由国际事务部、组织人事处进行审查,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党委主要领导审签。
(三)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负责中层干部的行前教育和返琼后的回访记录等工作,国际事务部、宣传统战部负责其他教职工的行前教育和返琼后的回访记录等工作。
第五条 因脱产攻读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学历学位申请出国(境)的教职工,经学校研究同意脱产后参照第四条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批准因私出国(境):
1.违反外事纪律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影响期未满的;
2.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执法执纪机关调查的;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准出国(境)的。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中层干部的基本信息提供给出入境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单位及组织机构代码、现(原)任职务或现(原)聘岗位等。新增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原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中层干部人员信息,应在一个月内向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或者变更、撤销手续。每年12月,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与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对登记备案信息。
第八条 中层干部、涉密人员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统一集中管理,依申请批准因私出国(境)返回住地后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组织人事处统一集中管理,因故取消出国(境)行程的须及时将证件交回。
第九条 按要求需要统一集中管理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的人员,在成功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应当在10日内将证件交到组织人事处统一集中管理。
第十条 对于无故不上交、拒不上交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严禁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纪律
第十二条 教职工申请非节假日期间因私出国(境)须先按学校考勤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申请人履行请假手续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
第十四条 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出国(境)证件,或不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永久居民身份证。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必须严格遵照学校审批的时间,回国后按考勤相关规定报到销假。未经批准出国(境)或逾期不归者,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等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费用应予自理。除学校批准的特殊情况外,其他按照因私出国(境)进行申请审批或持因私护照出国(境)的,不得报销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摊派费用或接受资助。发现违规报销费用或接受资助的,一律严肃处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及与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国际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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